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40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400號聲請人甲○○代理人 叢蕙嫻 上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6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附表所示股票3紙,經本院於民國98年10月12日,以98年度司催字第938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並已刊登於98年10月24日之青年日報。現因7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依法主張權利,足見附表所示之股票確為聲請人所遺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3紙,經本院裁定公示催告後,聲請人業於98年10月24日將該裁定刊登於青年日報,申報權利期間至99年5月24日為止,迄無人申報權利等情,業經本院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核閱無誤,從而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6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嘉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6月30日
書記官陳瓊芳┌───────────────────────────────────────────────────┐│附表:98年度司催字第938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791C-29Z25444│股票│1│21││││││││││├──┼───────────────┼──────────────┼────┼───┼────┼───┤│002│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811C-31Z20538│股票│1│20││││││││││├──┼───────────────┼──────────────┼────┼───┼────┼───┤│003│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92NX-00000000-0│股票│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