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5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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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司執消債更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59號債務人丑○○即聲請人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己○○代理人乙○○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卯○○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代理人癸○○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巳○○代理人丁○○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辰○○代理人庚○○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寅○○債權人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辛○○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子○○債權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壬○○代理人午○○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於本裁定確定後次月為第1期,之後以每3個月為1期,每期於當月25日前,按期匯款予各債權人。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6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㈠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97年度消債更字第36號
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並於民國99年4月16日先依本條例第60條第1項規定將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通知債權人,並命債權人於10日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更生方案,有通知函及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惟因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方案之債權人人數未過半數而未可決。
㈡債務人於本院司法事務官99年4月2日訊問時稱:其現任職
國雲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每月薪資新臺幣(下同)26,000左右,年終獎金金額不固定,除此之外無其他收入等語。業據提出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薪資轉帳存摺影本、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96、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附卷可稽,故債務人確有薪資收入可供履行更生方案。
三、次查:㈠依債務人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所載,其聲請前二
年之總收入為630,638元,扣除聲請前二年必要支出360,000元(以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必要生活費用為計算基準)後為270,638元,債務人提出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以3個月為1期,第1期連同存款及股票變價後之金額合計清償95,695元,之後每期清償36,000元,期間8年,共計清償1,211,695元,約佔全部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總額之
23.7%,已高於前開金額,是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並無本條例第64條第2項第4款所列: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受償總額,低於債務人聲請更生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之情形。
㈡依債務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所載,其名下現
有大眾全球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新光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之零股,現值1,408元,另存款尚餘58,287元,亦有郵政存簿儲金簿影本在卷可考,合計59,695元,並於本院司法事務官訊問時稱願將上開財產用以履行更生方案。
復依配偶 黃淑惠 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所載,其名下並無財產。本件債務人既已將名下財產變價清償,可認並無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受償總額,顯低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之情形(亦即清算價值保障原則,本條例第64條第2項第3款參照)。
㈢債務人亦未於七年內曾依破產法或本條例規定受免責,有
本院院內前案查詢表可稽,且無本條例第63條第1項各款所列之情形,綜上所述,債務人並無本條例第64條第2項所定不得逕予認可之事由。
四、再查,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債務人必要支出狀況為每月各項生活費為8,600元,另支出長子 陳昱宇 、次子 陳詠歷 之扶養費用6,400元(扶養義務人均為2人),合計15,000元,已低於98年度臺灣省(不含台北縣)低收入戶最低生活費9,829元及98年度財政部公告之免稅額6,833元(計算式:82,000元/12個月/2扶養人數*2受扶養人),合計新台幣16,662元,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上開金額既已低於主管機關所定最低標準,可認係屬必要而無過度之情事,是故,債務人於扣除上開金額後之餘額均用以履行更生方案,即屬公允、適當、可行。
五、末按,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本條例第62條第2項固有明定,惟生活消費態樣多端,何種行為應予限制亦無一定標準,列舉限制恐掛一漏萬,如何監督亦有疑問。查本件債務人之生活必要支出既已低於98年度臺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在此範圍內如何撙節用度均難該當浪費,況債務人如有過度消費之情事致更生方案無從履行,債權人亦得以更生方案為執行名義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或裁定開始清算,已足以保障債權人之權益,爰不對債務人之生活程度另作限制,併予指明。
六、據上論結,本件更生方案應予認可,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5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秦啟書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5月19日
書記官盧懿娟附件:更生方案┌──────────────────────────────────┐│壹、更生方案內容│├──────────────────────────────────┤│1.第1期清償金額:95,695元,第2-32期每期清償金額:36,000元。││2.以3個月為1期,每期於25日前分別匯款予各債權人。││3.自認可裁定確定次月起,分8年,共32期清償。││4.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成數:23.7%。││5.債務總金額:5,118,061元。││6.清償總金額:1,211,695元。││7.最終清償期:自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次月起8年。│├──────────────────────────────────┤│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單位:新臺幣/元│├──┬────────┬─────┬────┬─────┬─────┤│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債權比例│第1期金額│第2-32期每││││││(含財產變│期金額││││││價金額)│││││││││├──┼────────┼─────┼────┼─────┼─────┤│1│玉山商業銀行│413,896│8.1%│7,744│2,913││││││││││││││││││││││├──┼────────┼─────┼────┼─────┼─────┤│2│國泰世華商業銀行│429,404│8.4%│8,031│3,021││││││││││││││││││││││├──┼────────┼─────┼────┼─────┼─────┤│3│渣打國際商業銀行│788,937│15.41%│14,747│5,548││││││││││││││││││││││├──┼────────┼─────┼────┼─────┼─────┤│4│聯邦商業銀行│297,089│5.8%│5,552│2,088││││││││││││││││││││││├──┼────────┼─────┼────┼─────┼─────┤│5│永豐商業銀行│94,851│1.85%│1,773│667││││││││││││││││││││││├──┼────────┼─────┼────┼─────┼─────┤│6│良京實業股份有限│488,379│9.54%│9,132│3,436│││公司│││││││││││││││││││├──┼────────┼─────┼────┼─────┼─────┤│7│台新資產管理股份│267,684│5.23%│5,007│1,883│││有限公司│││││││││││││││││││├──┼────────┼─────┼────┼─────┼─────┤│8│長鑫資產管理股份│1,297,667│25.35%│24,260│9,127│││有限公司│││││││││││││││││││├──┼────────┼─────┼────┼─────┼─────┤│9│華南商業銀行│107,458│2.1%│2,012│757││││││││││││││││││││││├──┼────────┼─────┼────┼─────┼─────┤│10│上海商業儲蓄銀行│932,696│18.22%│17,437│6,560│├──┴────────┼─────┼────┼─────┼─────┤│合計│5,118,061│100%│95,695│36,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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