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尾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76號原告大綜電腦系統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原告因請求給付尾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安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佰伍拾捌萬陸仟壹佰肆拾貳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貳萬陸仟陸佰肆拾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陸仟壹佰肆拾壹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9年1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珮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月14日
書記官劉奕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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