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重上更(六)字第10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重上更(六)字第1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貪污治罪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重上更(六)字第108號上訴人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蔡壽男律師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林根煌 律師被告丙○○選任辯護人 陳世煌 律師
黃俊昇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98年12月15日上午9時55分在本院第14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1月3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洪耀宗
法官劉登俊法官許文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蕙瑜中華民國98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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