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1年度訴字第81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1年訴字第81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貪污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一年度訴字第八一一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右列被告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公訴(八十年度投偵字第七0一號、八十一年度投偵字第九一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甲○○業於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九日死亡,此有彰化縣田中鎮戶政事務所九十一年七月一日函附之戶籍謄本在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五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黃家慧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須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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