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附民字第6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附民字第633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孟峯 被告甲○○
乙○○
10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96年度訴字第325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月22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施慶鴻
法官莊秋燕法官何世全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瓊珠中華民國98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