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44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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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44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訴字第1442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被告甲○○???????????二十號十???????????明,已公上列當事人間因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94年度附民字第248號),本院於中華民國95年9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拾參萬陸仟零柒拾伍元及自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甲○○與訴外人 劉麗美 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於民國92年4月間,假冒訴外人「 陳凱菱 」之名義,提供身分證影本等相關資料,向原告申請辦理汽車貸款,使原告誤認為真正而依其申請核撥八十萬元予申請書中指定之車商「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事後經訴外人向原告聲明前開汽車貸款非其所申辦,原告始知受害,嗣被告雖曾陸續還款263,925元,原告仍因而受有536,075元之損害。爰依民法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規定,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請求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
三、查原告主張被告上述偽造文書詐欺取財之事實,已經被告於本院刑事庭審理中坦白承認,並經本院刑事庭判處被告有期徒刑四月,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在案,有本院刑事庭94年度訴字第207號刑事判決及該刑事案卷影本可證,復經原告提出之撥款及還款明細表一紙為證。至被告經合法通知,並未到庭亦未提出書狀爭執上情,堪信原告上開主張之事實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536,075元,及自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94年11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9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梁宏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95年9月18日
書記官曹復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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