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4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474號上訴人即原告 沈偉芳 前上訴人就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31日所為其與被上訴人 李秋涼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惟查,本事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5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13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13日
書記官許哲萍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