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269號原告 張穎婕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玉梅 等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業據被告聲明異議視為起訴。原告前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5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原告僅繳納500元,尚不足15,35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福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13日
書記官邱明通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