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797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797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7977號債權人 吳潔如 債務人 呂月環
一、⑴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萬元,及其中:新臺幣拾萬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十一日起;新臺幣貳拾萬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十五日起;新臺幣貳拾萬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一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⑵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之債權人對債務人證明債權之三張本票,係定期付款之票據,其各有到期日,其係債務人應履行票據付款之日期,執票人向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依同法第97條規定,應自到期日起計息,到期日前付款者,應由本票金額內扣除,揆諸上開法條之規定,債權人對債務人債權之三張票據,主張於到期日前請求計息部分,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7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5年7月18日
書記官林國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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