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附民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附民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12號原告 趙長椿 被告 陳巧玲 上列被告因104年度易字第736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之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2月1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潔茹
法官林靖淳法官邰婉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梁文婷中華民國105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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