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3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342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年愷選任辯護人黃昱璁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97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王年愷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而被告業已到庭自白犯罪,經聽取檢察官、被告及其選任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7月2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汪怡君
法官姚念慈法官彭康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武孟佳中華民國105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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