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97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97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973號聲請人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杜 英宗 代理人 陳智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證券,前經本院105年度司催字第552號公示催告在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105年7月21日屆滿,尚無人申報權利各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而聲請人雖於同日即聲請為除權判決,惟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但書規定,其聲請仍有效力,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7月29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陳琪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7月29日
書記官蔡明潔┌──────────────────────────────────┐│附表:105年度除字第97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南山人壽保險股│玉山商業│105年1月15日│60,000元│NS0000000│││份有限公司杜│銀行城東││││││英宗│分行││││├──┼───────┼────┼──────┼─────┼─────┤│002│南山人壽保險股│玉山商業│105年1月29日│115,077元│NS0000000│││份有限公司杜│銀行城東││││││英宗│分行││││├──┼───────┼────┼──────┼─────┼─────┤│003│南山人壽保險股│玉山商業│105年2月26日│180,176元│NS0000000│││份有限公司杜│銀行城東││││││英宗│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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