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93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939號聲請人 郭蕙芬 (即 郭明通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44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7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7月2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詹駿鴻┌───────────────────────────────────────────────────┐│附表:105年度除字第939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01│亞洲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084ND0000000-0││1│1000││├──┼───────────────┼──────────────┼────┼───┼────┼───┤│0002│亞洲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084NX0000000-0││1│364││└──┴───────────────┴──────────────┴────┴───┴────┴───┘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7月29日
書記官王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