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5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5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確認優先承買權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561號原告 周國華 訴訟代理人 陳伯勳
陳志斌 律師被告 郭萬得
周美惠 訴訟代理人 李元德 律師被告 蔡致仁 訴訟代理人 沈政雄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優先承買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5年7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葉雅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29日
書記官鍾雯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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