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2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建字第2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建字第284號反訴原告 蕭李青 訴訟代理人 陳榮輝 律師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 潘水發 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91,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29日
工程法庭法官林佑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29日
書記官陳憶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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