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審易字第29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審易字第2993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甘碧妹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000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李甘碧妹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理由
一、按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李甘碧妹經診斷為腦外傷性出血及慢性呼吸衰竭,經治療後可自行呼吸,惟意識不清楚,四肢完全無活動能力,呈植物人狀態乙節,有臺北市立聯合醫院105年7月20日診斷證明書影本在卷可稽。是以其目前狀況,顯不適宜出庭等情。綜上,堪認被告目前身體狀況,無法到庭陳述,爰依前揭規定,應於被告能到庭之前,停止本件審判程序。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7月29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朱家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鈴芬中華民國105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