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度補字第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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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補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補字第十五號
原告國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錦標
送達代右原告與被告甲○○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貳拾萬元,折合銀圓肆拾萬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銀圓肆仟元,折合新臺幣壹萬貳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九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陳添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楊連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