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0年度南簡補字第21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補字第218號

原告 張翠鈴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建元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2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0段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8月1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12日

書記官林政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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