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補字第218號
原告 張翠鈴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建元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2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0段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8月1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12日
書記官林政良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補字第218號
原告 張翠鈴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建元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2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0段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8月1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12日
書記官林政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