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43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437號聲請人 張丙昇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民國100年7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120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12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6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7月1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郭文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7月11日
書記官黃琬婷┌──────────────────────────────────────────────────┐│附表:100年度除字第43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備考│├──┼──────┼─────┼──────┼────────┼───────┼──────┼───┤│001│荷園景觀工程│台灣中小企│000-00-00000│45,000元│99年11月28日│AZ0000000││││有限公司│業銀行博愛│9││││││││分行││││││├──┼──────┼─────┼──────┼────────┼───────┼──────┼───┤│002│荷園景觀工程│台灣中小企│000-00-00000│45,000元│99年11月28日│AZ0000000││││有限公司│業銀行博愛│9││││││││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