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1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4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炳文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1年度執聲字第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炳文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受刑人黃炳文因犯如附表所示2罪,分別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月30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童有德
法官林孟宜法官劉方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泰元中華民國101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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