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抗字第7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抗字第7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假處分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抗字第799號抗告人新采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竺天翔 抗告人 陳誠德
謝建新 謝素関 共同代理人 柯宜姍 律師相對人國寶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佳瑛 相對人 蔡秉宏 上列當事人間假處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葉佳瑛為相對人國寶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
理由
一、按依民事訴訟法第170條及第177條第3項規定,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
二、經查兩造間假處分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1月30日裁定在案,因相對人國寶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已於100年12月6日變更為葉佳瑛,有其提出之公司變更登記表可稽。茲據其聲明承受訴訟,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17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月30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許正順
法官滕允潔法官鄭威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1年1月31日
書記官李垂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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