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再易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再易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補償金再審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再易字第8號再審原告 童建榮
廖慧亞 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間給付補償金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0年12月27日本院100年度上易字第330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伍拾萬元,應徵裁判費貳萬叁仟柒佰柒拾伍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伍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月30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林恩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月30日
書記官方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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