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訴字第1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上訴字第1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貪污治罪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上訴字第143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長永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47號,中華民國100年10月2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21728、14185、14186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7日內以書狀補正上訴之具體理由,逾期不補正,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月30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李麗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胡新涓中華民國101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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