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補字第150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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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補字第1506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消保)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
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永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