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簡字第287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簡字第2875號
上 訴 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黃興木 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不服
中華民國97年8月29日本院所為之第一審判決(97年度中簡字第
2875號),提起上訴,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五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830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
  為新台幣117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83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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