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簡字第2875號
上 訴 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黃興木 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不服
中華民國97年8月29日本院所為之第一審判決(97年度中簡字第
2875號),提起上訴,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五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830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
為新台幣117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83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