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彰簡補字第8號
原 告 丙○○
告 戊○○
丁○○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乙○○間請求拆物還地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221,424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2,4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羅秀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梁永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