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94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地檢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字第4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貳罪所處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並定易科罰金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甲○○前犯如附表所示之竊盜、施用第二級毒品等2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裁判書及受刑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又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662號解釋於民國98年6月19日公布,明揭:「中華民國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之現行刑法第41條第2項,關於數罪併罰,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之刑逾6個月者,排除適用同條第1項得易科罰金之規定部分,與憲法第23條規定有違,並與本院釋字第366號解釋意旨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亦即各罪之宣告刑原均得易科罰金,定應執行之刑雖逾有期徒刑6月,仍得易科罰金。而98年1月21日修正公布,98年9月1日施行之刑法第41條,僅係將上開經宣告違憲之第2項規定移列於第8項。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2罪,均係於前述解釋公布後所犯,受刑人行為後,刑法第41條雖於98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並自99年1月1日施行,修正後第1項、第8項規定:「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千元、2千元或3千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但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第1項至第4項及第7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適用之。」,惟此僅係依前揭釋字第662號解釋意旨,回復法律正確意義之明文化規定,非屬法律變更,不生新舊法比較適用問題,應逕行依現行有效之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蒨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
書記官楊國色附表:
┌─────┬────────────┬─────────────┐│編號│1.│2.│├─────┼────────────┼─────────────┤│罪名│竊盜│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千元折算1日│以新台幣1千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98年9月22日│98年9月10日下午2時5分採││││尿時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不││││含自98年9月10日12時50分許││││經警盤查後至採尿前之期間)│├──┬──┼────────────┼─────────────┤│偵查│機關│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案號│98年度速偵字第172號│98年度毒偵字第1831號│├──┼──┼────────────┼─────────────┤│最後│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事實│案號│98年度嘉簡字第1414號│99年度嘉簡字第12號││├──┼────────────┼─────────────┤│審│判決│98年11月30日│99年1月6日│││日期│││├──┼──┼────────────┼─────────────┤│確定│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判決│案號│98年度嘉簡字第1414號│99年度嘉簡字第12號││├──┼────────────┼─────────────┤││確定│98年12月28日│99年1月21日│││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