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2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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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2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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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茲限債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提出相對人即債務人謝諒獲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請陳報相對人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地址,且不可對郵政信箱送達。
(四)請補正各聲請人之地址,對聲請人之訴訟文書將對該址為送達,且聲請人及相對人之送達處所不可同一。
(五)共同送達代收人不可為相對人,請改指定他人並陳明共同送達處所。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2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