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73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273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潤逢 代理人 林建彰 相對人即債務人黎明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龔俊仁 相對人即債務人 巫秋明 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姝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一)新臺幣壹仟零壹拾萬壹仟參佰伍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點八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二)新臺幣貳仟柒佰零貳萬捌仟玖佰陸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點四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6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含記事欄均不得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