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聲字第4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406號聲請人新加坡商康劑行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建耀 聲請人金獅私人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世界 聲請人 謝謝 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VictorHsieh聲請人 袁靜如
謝諒獲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陳鄭垚 等間停止執行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2月20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27號裁定提起抗告(案列本院106年度抗字第1129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訴訟救助須以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及非顯無勝訴之望為要件,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規定自明(最高法院68年台聲字第158號判例意旨參照)。而所謂顯無勝訴之望,係指聲請訴訟救助之當事人所提起之訴或上訴因主張之事實於法律上本無獲得勝訴之望,或其起訴或上訴為不合法之情形而言(最高法院75年度台抗字第227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對原法院106年度聲字第27號訴訟救助事件提起抗告(案列本院106年度抗字第1129號,下稱抗告事件),雖以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為由,聲請訴訟救助,惟其抗告事件業經本院駁回在案。依前揭說明,聲請人所提抗告事件即顯無勝訴之望,其聲請訴訟救助,自無從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8月31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陳靜芬
法官陳清怡法官林玉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6年8月31日
書記官林敬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