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27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2700號聲請人 紀家蓁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張霈彤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又本票之提示日各為何?並確認陳報之本票原本(指張數)及金額應各為何?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5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