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26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2696號聲請人 許慧雯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黃泰銘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㈡補正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
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5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