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除字第164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一六四○號
聲請人甲○○訴訟代理人乙○○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催字第五九0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黃明發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院書記官謝梅琴~F0~T48┌──────────────────────────────────────────────────┐│附表:
├─┬───────────────┬──────────────┬────┬───┬────┬───┤│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1│中興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八0─NX─0二五0三二─二││壹│肆佰伍拾││├─┼───────────────┼──────────────┼────┼───┼────┼───┤│2│中興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八二─NX─0三八七八六─0││壹│壹佰陸拾││││││││捌││├─┼───────────────┼──────────────┼────┼───┼────┼───┤│3│中興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八二─NX─0六一四二0─0││壹│壹佰玖拾││││││││壹││├─┼───────────────┼──────────────┼────┼───┼────┼───┤│4│中興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八三─NX─0九一三九四─九││壹│壹佰柒拾││││││││柒││├─┼───────────────┼──────────────┼────┼───┼────┼───┤│5│中興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八四─NX─一一六二一0─七││壹│壹佰玖拾││││││││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