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50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5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508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字第14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理由經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判處罪刑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載)。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5月6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王紹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洪秀虹中華民國99年5月10日┌─────┬───────────┬───────────┬──────────┐│編號│1│2│3│├─────┼───────────┼───────────┼──────────┤│罪名│侵入住宅│加重竊盜未遂│加重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97年12月4日│97年12月4日│97年12月4日││日期││││├─────┼───────────┼───────────┼──────────┤│偵查機關│嘉義地檢97年度偵字第86│嘉義地檢97年度偵字第86│嘉義地檢97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22號│22號│757號│├─┬───┼───────────┼───────────┼──────────┤││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8年度嘉簡字第61號│98年度嘉簡字第61號│98年度易字第62號││事├───┼───────────┼───────────┼──────────┤│實│判決│98年1月10日│98年1月10日│98年2月27日││審│日期││││├─┼───┼───────────┼───────────┼──────────┤││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8年度嘉簡字第61號│98年度嘉簡字第61號│98年度易字第62號││判├───┼───────────┼───────────┼──────────┤│決│判決確│98年2月11日│98年2月11日│98年3月23日│││定日期││││├─┴───┼───────────┼───────────┼──────────┤│備註│嘉義地檢98年度執更字第│嘉義地檢98年度執更字第│嘉義地檢98年度執更字│││490號│490號│第490號││││││└─────┴───────────┴───────────┴──────────┘┌─────┬───────────┬───────────┬──────────┐│編號│4│以下空白││├─────┼───────────┼───────────┼──────────┤│罪名│加重竊盜未遂│││├─────┼───────────┼───────────┼──────────┤│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犯罪│97年12月16日││││日期││││├─────┼───────────┼───────────┼──────────┤│偵查機關│雲林地檢98年度撤緩偵字││││年度案號│第14號│││├─┬───┼───────────┼───────────┼──────────┤││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8年度易字第182號││││事├───┼───────────┼───────────┼──────────┤│實│判決│98年5月20日││││審│日期││││├─┼───┼───────────┼───────────┼──────────┤││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8年度易字第182號││││判├───┼───────────┼───────────┼──────────┤│決│判決確│98年6月12日│││││定日期││││├─┴───┼───────────┼───────────┼──────────┤│備註│雲林地檢98年度執字第14│││││7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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