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7年度南小字第118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訴訟代理人  吳昕寰
被   告  江俊義
上列當事人間107年度南小字第118號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07年3月19日下午4時2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
易第二十九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楊雅萍
  書記官 吳昕韋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玖仟元自民國
九十二年十月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3月1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吳昕韋
法官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華民國107年3月20日
書記官吳昕韋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