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補字第44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445號
原   告 大瀚國際商務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璋
訴訟代理人  尤彰澤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高禎祥 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壹拾伍萬壹
仟玖佰肆拾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貳仟肆佰捌拾肆元
,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三日內向本院(台北市○○路○○○號)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
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鄧德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許博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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