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13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342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尤育菁具保人林凱賀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7年度執聲沒字第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凱賀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受刑人尤育菁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於民國107年1月11日,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萬元,由具保人林凱賀繳納現金1萬元後,已將受刑人釋放,上開案件嗣經本院106年度訴字第109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5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確定等情,有本院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單、國庫存款收款書、上開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上開案件判決確定後,經檢察官以107年度執字第5025號執行傳票,於10
7年8月8日經送達至受刑人住所地(即屏東縣○○鄉○○路○○巷○○號),命受刑人於107年8月17日下午到案執行,因受刑人屆期未到案執行,檢察官即於107年8月17日簽發拘票命警拘提,經警於107年8月25日、同年月27日至受刑人住所地拘提,惟其已不知去向而拘提無著,且受刑人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等情,有執行傳票之送達證書、受刑人之戶籍資料、拘票、報告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記錄表在卷可稽。檢察官復以107年度執字第5025號執行通知,於107年8月21日經送達至具保人林凱賀之住所地、陳報送達地(即屏東縣○○鄉○○村○○路○○號、屏東縣○○鄉○○村○○路○○○○○號),請具保人通知(或帶同)受刑人於107年8月30日上午到案接受執行,逾期受刑人如逃匿即依法聲請沒入保證金1萬元等情,上開執行通知已由具保人之同居人 林家宏 簽收等情,有具保人之戶籍資料、上開通知函暨其送達證書可憑。是受刑人既經檢察官合法傳喚、拘提無著,未能到案執行,堪認有逃匿之情,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保證金1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二、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
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9月1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林家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7年9月10日
書記官曾文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