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竹簡字第124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竹簡字第124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恐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竹簡字第1245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現在臺灣臺北戒治所強制戒治中)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緝字第28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乙○○以加害生命、身體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附件所示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並補充更正如下。乙○○與甲○○原係男女朋友關係,因甲○○於民國97年2月15日查覺乙○○染有施用毒品及持有槍枝之惡習,故於同年月17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誤載為15日)決定與乙○○分手,致乙○○心生不滿,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以「瘋子」為名,接續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在高速公路桃園、中壢路段等處,使用其所申辦如附表所示之行動電話門號,傳送如附表所示加害生命、身體之事之簡訊內容至甲○○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嗣甲○○開啟閱讀該等簡訊內容後心生畏懼,報警處理後循線查獲。
二、證據:(一)被告乙○○警詢偵查中之自白。(二)證人即被害人甲○○警詢偵查中之證詞。(三)由甲○○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螢幕翻拍之簡訊內容照片。(四)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雖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然並未扣案,且無證據證明該行動電話手機現仍存在,爰不另為沒收之諭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7年11月28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新竹簡易庭
法官吳靜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11月28日
書記官劉亭筠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編│被告傳送之恐│被告傳送簡│被害人收受│被告傳送之恐嚇簡訊內容││號│嚇簡訊之日期│訊之行動電│簡訊之行動││││及時間│話門號│電話門號││├─┼──────┼─────┼─────┼─────────────┤│1│97年3月23日│0000000000│0000000000│我害妳什麼,妳真無情,我會│││中午12時13分│││先去找妳的兒子,再去找妳的││││││女兒,把他們殺了再自殺,妳││││││越無情我就越無義,是妳傷了││││││我卻說我騙妳的感情,妳是不││││││是人,妳有沒有良心啊,反正││││││都已到這地步我也不管這麼多││││││了,是妳一手造成的,妳不想││││││想妳怎麼傷我的,妳要我做的││││││我沒有做的你摸摸良心,我的││││││身上寫字我有說什麼嗎?妳去││││││問妳現在的男人,他願意嗎?││││││妳如果在換電話,我會殺了妳││││││家人,妳沒看新聞嗎?就是為││││││了感情,什麼事都做的出來,││││││我求你求成怎麼樣妳很清楚,││││││我對不起妳什麼,我是那裏讓││││││妳恨之入骨(誤載為 鹿谷 ),││││││你現在要怎麼樣我也不想管了││││││,妳就再儘量說我,妳以前怎││││││麼對我傷我我有說什麼嗎?我││││││不干心妳騙我的真感情,妳再││││││這樣什麼都不用講,反正這次││││││已真正的無法再復合了,妳逼││││││我的逼我一定要做出傻事,妳││││││才感到快樂!│├─┼──────┼─────┼─────┼─────────────┤│2│97年3月23日│同上│同上│妳說的是嗎?我馬上傳給妳女│││下午2時25分│││兒,抱歉了我的愛人,晚上再││││││去妳撒銀紙報復。│├─┼──────┼─────┼─────┼─────────────┤│3│97年3月23日│同上│同上│告訴妳別換號碼,不然妳家會│││下午2時53分│││難過日子的,妳懂嗎?│││許││││├─┼──────┼─────┼─────┼─────────────┤│4│97年3月25日│同上│同上│我已經快瘋了,妳要怎麼樣,│││凌晨2時33分│││妳要不要接我的電話,我想聽│││許│││妳的聲音,等妳三分鐘,不然││││││後果自己負責,我要去妳家撒││││││金銀紙。│├─┼──────┼─────┼─────┼─────────────┤│5│97年3月28日│0000000000│同上│是喔,謝謝妳我才有該機會,│││上午9時6分許│││不過還有更大條的等妳回家奔││││││喪。│├─┼──────┼─────┼─────┼─────────────┤│6│97年3月28日│0000000000│同上│幼稚又怎麼樣,什麼錢,是妳│││上午9時12分│││欠我的錢,妳再不出面我要殺│││許│││死妳女兒,妳儘(誤載為徑)││││││量來搞我、激我,我現在就去││││││妳家,幹妳媽的雞吧,妳再激││││││我操幹,非要我死,我現在就││││││去。│└─┴──────┴─────┴─────┴─────────────┘┌──┐│附件│└──┘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97年度偵緝字第288號被告乙○○男34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新竹縣○○鄉○○村○○路○段○○○號(另案在臺灣新竹看守所附設勒戒所執行
觀察、勒戒中)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乙○○與甲○○原係男女朋友關係,因甲○○查覺乙○○染有施用毒品之惡習,故於民國97年2月15日決定與乙○○分手,致乙○○心生不悅,竟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接續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在不詳地點,使用其所申辦如附表一所示之行動電話門號,傳送如附表二至七所示之簡訊內容,至甲○○所使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嗣甲○○開啟、瞭解上開簡訊內容後心生畏懼,並報警處理,循線查獲。
二、案經甲○○訴由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橫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乙○○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二)告訴人甲○○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訴。
(三)自甲○○所使用手機中,翻拍之照片10餘張。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第1項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嫌,被告多次傳訊簡訊之行為,乃基於同一恐嚇之犯意接續為之,為接續犯,請論以一罪。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7年8月8日
檢察官邱宇謙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8月14日
書記官賴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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