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3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338號原告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被告品嘉興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860,92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9,313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新臺幣38,813元,以及補呈被告品嘉興業有限公司最新變更登記事項卡、公司執照、營利事業登記證等資料,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9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羅培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9月14日
書記官張婉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