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184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簡字第184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簡字第1847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9606號),被告於本院行準備程序中就被訴犯罪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裁定改行簡易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甲○○犯竊盜罪,處罰金新台幣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身體狀況欠安,又於民國99年2月間因罹患急性病毒感染合併腦炎及急性癲癇於奇美醫院加護病房住院治療,治癒後長期在家休養,致因無所事事出外遊走,見本件被害人門戶洞開,遂好奇及見有機可乘而為本案竊盜犯行,而被告所竊財物為鑰匙一串,價值約新台幣850元,且已歸還被害人,而被害人亦無明示追究告訴之旨,佐諸被告於偵審中始終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故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99年7月21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林彥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莊淑雅中華民國99年7月2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