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7年度台聲字第14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7年台聲字第14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台聲字第1431號聲請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法定代理人 范光群 上列聲請人因被上訴人 陳映璇 與上訴人 陳美蘭 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103年度台上字第649號),扶助被上訴人陳映璇,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貳萬元。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7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袁靜文
法官蘇芹英法官陳玉完法官林金吾法官彭昭芬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8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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