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7年台聲字第13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強制執行聲明異議聲請再審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訴訟代理人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台聲字第1358號聲請人 陳韻琪 上列聲請人因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間強制執行聲明異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月4日本院裁定(106年度台抗字第1375號),聲請再審,並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律師為其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自明。上開規定,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於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上開裁定,聲請再審,並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律師為其代理人,無非以:其生活困苦,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固據提出新北市三重區公所函、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執行命令為釋明,惟上開區公所函、執行命令之對象為 張寶玉 ,並不能釋明聲請人無資力之主張為真實,其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律師為其代理人,即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7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袁靜文
法官彭昭芬法官陳玉完法官林金吾法官蘇芹英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8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