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7年度台聲字第14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7年台聲字第14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上訴聲請選任律師為其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台聲字第1414號聲請人 周惠竹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陳盛煊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6月6日臺灣高等法院判決(106年度醫上字第13號),提起上訴,並聲請選任律師為其第三審訴訟代理人,就該聲請選任訴訟代理人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 陳清華 律師(事務所設花蓮市○○路○○○號0樓之0)為聲請人之訴訟代理人。
理由按准予訴訟救助,於上訴亦有效力,為民事訴訟法第111條所明定。次按當事人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者,得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第三審法院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同法第466條之2第
1項亦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陳盛煊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5年度北救字第115號裁定,准予聲請人訴訟救助,其因不服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醫上字第13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以無資力為由,聲請本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7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鄭傑夫
法官盧彥如法官周玫芳法官黃莉雲法官林麗玲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8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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