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8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38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定累犯之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84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鄭宇峯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恐嚇等案件,於判決確定後發覺為累犯,聲請更定其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宇峯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三罪,均累犯,各更定其刑為有期徒刑拾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宇峯因恐嚇等數罪,前經本院於100年1月26日,判處有期徒刑1年業已確定在執行中,茲發覺該受刑人在先曾犯妨害自由等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92年9月1日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業於94年7月27日執行完畢,其於5年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應依刑法第48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更定其刑等語。
二、按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受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一部執行而赦免後,5年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裁判確定後,發覺為累犯者,依前條之規定更定其刑,但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發覺者,不在此限,刑法第47條第1項、第48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依刑法第48條規定應更定其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於97年6月底,因恐嚇取財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上易字第58號判決判處恐嚇取財3罪,各有期徒刑8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並於100年1月26日確定。茲該受刑人於上揭犯罪前,曾犯妨害自由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
91年度訴字第1646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並於93年1月13日確定,嗣因羈押折抵刑期,而於94年7月27日執行完畢,此有被告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1件在卷可稽,故受刑人於上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恐嚇取財三罪,均符合累犯規定。又受刑人於100年8月30日入監執行,嗣因此恐嚇取財三罪另與他案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執畢日期為102年8月15日,現尚未執行完畢,復無赦免之情,揆諸前揭規定,原確定判決未依法論以累犯並加重其刑,檢察官乃於裁判確定後,應執行刑執行完畢前,聲請更定累犯之刑,本院審核認屬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48條前段、第4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6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蔡永昌
法官王梅英法官蘇隆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郁珊中華民國101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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