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39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3918號上訴人即被告 楊王永米 上訴人即被告 楊春發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方許清如 、 方宏元 、 方玲玲 及 方菁菁 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建物占有土地之價額(即建物占用土地面積×公告地價)定之,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捌拾陸萬零貳佰陸拾元【計算式:十一點五八平方公尺×貳拾肆萬柒仟元=貳佰捌拾陸萬零貳佰陸拾元,臺北市○○區○○段○○段00000000000地號土地,於於一百零三年八月五日起訴時之公告現值見本院卷第一百九十三頁至第一百九十四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肆萬肆仟壹佰壹拾玖元,惟前開應繳之裁判費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前揭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五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1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蕭清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6日
書記官蘇冠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