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交字第13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5年度交字第136號原告 王惠萱 被告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代表人 葉梓銓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中華民國105年12月28日本院105年度交字第136號行政訴訟判決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本院上開判決正本關於案由欄及事實概要欄所載「AFU425550」,應更正為「AFU425220」。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準用第236條、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月6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羅月君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1月6日
書記官楊勝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