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9年度潮簡字第202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潮簡字第20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潘進茂
訴訟代理人  陳采邑 律師(法律扶助)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潘小燕
訴訟代理人  許仲盛 律師(法律扶助)
       潘欣愉 律師(法律扶助)
       潘義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
對於本院民國109年8月4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
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0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婉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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