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4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4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463號上訴人即被告 許鎗苔 被上訴人即原告 張耿豪
張弘毅 張淑鶯 楊珠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04年度訴字第463號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33,936元(依原告陳報之新北市○○區○○○段○○○○段0000地號土地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原告於民國
104年間購入系爭土地之買賣價金為480萬元,系爭土地總面積為395平方公尺,故每平方公尺市價約為12,152元,上訴人占用系爭土地之面積為118平方公尺;0000000÷395≒12151.8,小數點以下4捨5入;12152×118=0000000),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22,88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不繳或繳納不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2月9日
民事庭法官張婷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9日
書記官耿珮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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