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8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8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禁止氣響侵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897號上訴人億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因禁止氣響侵入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6年11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及按對造人數提出上訴狀繕本。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並補提上訴狀繕本2件,逾期不補,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2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廖政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僅得對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抗告。
書記官魏淑美中華民國96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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